旗幟材質:特多龍(雙透布)POLYESTER
印刷方式:網版印刷
尺寸:24*36cm (含塑膠旗桿與黃色旗頭)
加工方式:左邊車白色布管/四邊裁齊
工作天數:3天
運送方式:郵寄 / 貨運 / 超商店到店
訂購程序:告知尺寸與數量>客服人員報價>訂單成立>匯款>出貨
**其他各尺寸中華民國國旗定價表**
二號、正六號與副六號國旗因大量印製 故價格較便宜
品名 |
尺寸 (公分) |
單價 |
一號旗 |
16*24 |
30 |
二號旗 |
24*36 |
40 |
三號旗 |
32*48 |
100 |
四號旗 |
48*72 |
120 |
五號旗 |
64*96 |
140 |
副六號旗 |
80*120 |
120 |
正六號旗 |
96*144* |
150 |
七號旗 |
120*180 |
480 |
八號旗 |
150*240 |
1100 |
九號旗 |
192*288 |
2000 |
十號旗 |
240*360 |
4200 |
十一號旗 |
320*480 |
6000 |
十二號旗 |
480*720 |
1200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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節錄國徽國旗法中關於印刷與尺寸之條目
國旗之旗桿,白色,配金黃色圓頂。
第 二 章 使用
政府機關學校團體,及軍事部隊,應於禮堂及集會場所之正面中央,懸掛
國旗於國父遺像之上。
門首懸國旗時,應懸掛於門楣之左上方。旗桿與門楣,成三十度之角度。
如用兩面國旗時,可交叉懸掛於門楣之上,或並列於大門兩旁。
室外懸掛國旗之時間,自日出起,至日落時止。
國旗與外國旗並用時,旗幅之大小,及旗桿之長短,須相等。本國旗居外
國旗之右,外國旗居本國旗之左,交叉懸掛時,國旗旗桿居上。
國旗與其他旗幟並用時,準用前項規定。
政府機關、學校、團體及軍事部隊,應於適當地點,樹立旗桿,每日升降
國旗。
天雨時,除特殊情形,必須懸掛國旗外,應將國旗降下。雨停後,再行升
上。其不在規定升降時間內,不必舉行儀式。
下半旗時,應先將國旗升至桿頂,再下降至旗身橫長二分之一處。降旗時
,仍應升至桿頂,再行下降。
駐外使領館,海軍艦隊,暨船舶之升降或懸掛國旗,依本法規定辦理。並
依國際慣例行之。
第 三 章 製造
國徽、國旗,以國產絲毛棉麻等織品為材料製造之。
國徽、國旗之製造,除依照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之尺度比例外,並應依照
後附之比例圖表及尺度標準。
凡工廠或商店製售之國徽、國旗,不合標準者,應由當地政府嚴行取締或
糾正之。
第 四 章 管理
商店住戶所懸之國旗,以後附之國旗各號尺度表內第六號為標準。
國徽、國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不得綴置各種符號。
國徽、國旗式樣,不得作為商業上專用標記,或製為一切不莊嚴之用品。